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刘山 实习生莫金慧)发现自己拍摄的柳江河“卧佛”照片被他人用于名片制作,柳州一名摄友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柳州市某保险公司一职员告上法庭,要求这名职员登报道歉。昨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在庭审中,作为原告的摄友区国舞向法庭陈述,他于2009年冬季,在柳州阳和工业区附近天碗山山脉对河,拍摄到一张独特的景观照片:照片中的一段山岭形如一尊睡佛,侧卧在柳江河边。此后,区多次带着这张照片,向柳州市规划部门建言,保护、开发“卧佛”景观。
然而今年3月,区国舞发现,柳州某保险公司一邓姓工作人员的名片背面,印着他所拍摄的这张柳江边“卧佛”照片,照片下方还印刷有“拍摄于丙戌年夏、发现人邓某某”,以及电话号码等。(本报2013年3月4日、6月26日分别报道)
区国舞在法庭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邓某停止侵权,在南国今报等本地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此,作为本案被告的邓某辩称,他用于名片印制的柳江边“卧佛”照片为他舅舅肖某所提供,而他使用这张照片,是为了向身边人宣传柳州“百里柳江”自然景观。
被告邓某在其名片上所用照片是否为原告区国舞所摄?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对这一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道歉,是否有法律依据?以上三点成为当日庭审的争议焦点。
为了说明自己是柳江边“卧佛”照片拍摄者,区国舞向法庭提交他根据原图放大冲印的照片,以及邓某使用这一照片印制的名片等关联证据。他当庭陈述了拍摄这张照片的过程、当时天气状况、使用何种相机等事实。
邓某向法庭表示,自己用于名片的照片是其舅舅从区国舞处得来。邓认为,虽然他在名片上印制了该照片,但并没有从中获利,不属于商业行为,不应该存在侵权。邓某还称,区国舞去江边取景和拍摄“卧佛”照片,是受其舅舅肖某所托,但这一说法被原告区国舞当庭否认。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法官陈述说:虽然被告的主观目的是为推广“百里柳江”,但使用他人照片时没有依据著作权法加以署名,因此而造成的失误不能作为其免责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还陈述称,支持更多人关注“百里柳江”开发,但也要注重著作权保护。
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对案件进一步审理后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