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书面形式。
(2)单一性原则。
即一项申请只能要求保护一项发明创造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同一日则协商解决。
先申请的判断标准是专利申请日。
2、专利申请日确定
(1) 专利申请日的概念
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日期。
(2) 申请日确定
A、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B、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C、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3)优先权日
A、概念
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的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其在先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
B、优先权为两种,即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a、国际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有权以其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申请日。
效果:可以排斥在其第一次申请以后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其他人,而且判断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也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时间为准。
b、所谓国内优先权,即在国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a)国内优先权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b)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c)提交后一申请时,不得作为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基础:
第一,已经要求过国际或者国内优先权的;
第二,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
第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d)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c、无论是国际优先权还是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出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3、专利申请的提出、修改和撤回——《专利法》第26、27条
(1)专利申请的提出。
A、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
关于权利要求书:
a、内容:记载的是申请人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b、作用:专利授权后,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范围的根据,也是判定他人是否侵权的根据。
c、与说明书的关系:
(a)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而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
(b)说明书中没有阐述的事项,不能写入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
B、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专利申请的修改。
A、专利申请的修改分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求修改和申请人自愿修改两种。
B、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专利申请的撤回。
A、专利法允许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申请。
B、撤回其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要求撤回的书面文件。
C、后果:
a、申请被撤回后,该申请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b、如果专利申请是在专利公开以前提出的,在撤回之后,申请人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他人也可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c、如果撤回是在专利公开以后提出的,则该发明创造已丧失新颖性,任何人就此发明创造提出的申请都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