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释 义:本条是关于第二条所称出版之含义的规定,乃是新增加的规定。
出版是指以印刷、录制等方法将文字、讲话、图画、乐谱、照片、地图等作品予以复制、发行。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复制是指以任何方式制作作品的一件或者多件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可见,复制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复制者对复制品一般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不研究在原作上增添内容或者删除内容以及作其他实质性的改动,而只是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再现原作品。发行是指通过适当的渠道,如出售、出租,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与复制权密切相关,虽然发行权与复制权是两项独立的权利,但是两种权利常常是结合在一起行使。在实际生活中,只复制而不发行会使出版失去意义,作者以及有关的权利人一般也都是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一起转让,因此,出版权自然包含了发行的内容。
由于本法第四章中规定了图书、报刊的出版,该出版是指作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或者采取投稿的方式授权图书、报刊出版者出版或者刊登作品,同国际公约规定的“出版”的含义不一致,外延比较窄,没有包括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其他作品载体的出版,为避免误解,此次修改明确规定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即指作品的复制、发行,以与本法第四章中规定的“出版”的概念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