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释 义:本条是关于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的规定。
关于著作权的称谓,如前所述,目前各国尚不一致。有的国家称版权,有的国家称著作权。而“著作权”和“版权”这两个法律术语在我国均可以使用,如有的出版商在书中标明“有著作权,翻印必究”,有的则声明“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本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无论称著作权还是称版权,从实质看,两者的含义是一致的;第二,在国际法领域,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是通用的,可以互换;第三,从我国的使用上看,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也是通用的,其含义一致。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法律文件中结束了有关著作权和版权异同的争论,而且,在对外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过程中,将起到避免争论、减少纠纷的积极作用,因此,也具有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