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孟焕良通讯员鹿轩)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犯罪案。被告人陈某从网上下载国外机构行业标准材料出售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陈某大学毕业后与他人合伙注册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并担任经理,在经营外贸生意时经常接触到标准材料。陈某发现,这些标准材料能够通过国内网站搜索找到,而外国人通常不敢直接从本国的网站复制、下载标准材料,害怕侵犯知识产权,进而经常会寻求陈某通过国内网站下载国外的标准材料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程某创建个人网站,向外销售这些资料,以20元至200元的价格卖给国内客户;以5美元至100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国外客户。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9年11月至去年2月间,陈某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互联网复制、下载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ASTM)、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相关标准材料及其他一些国家、协会的各种标准材料共计1545份,并将上述材料在其建立的个人网站www.findstandards.info及www.int-bizdirectory.com上进行发布、销售,共计销售各种标准材料475份,非法所得人民币9745元、美元11105.5元、港币1378元、欧元42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4291元)。
案发后,陈某和美国试验材料协会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退出全部违法所得84291元。
公诉机关认为,美国法律认定行业标准是私权,我国法律对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双边协定,对行业标准也是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惩处。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对部分著作权人进行了赔偿,又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推荐性标准享有著作权
庭审中,陈某的辩护人指出陈某通过互联网复制下载的标准材料是需要通过我国法律保护还是外国法律保护及如何保护是有争议的。他认为,涉案的标准材料属于强制性标准,不具有著作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此,审理此案的法官给予了详细的解释。
该法官说,根据标准的制定者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强制性标准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不具有著作权。推荐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为自愿标准,这类标准受著作权法保护,享有著作权,未经允许或授权而擅自使用、发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中涉案的标准均是各国或各协会出版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推荐性标准,不属于经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我国和美国都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均应当遵守该公约的规定,因此,案件中对于ASTM、ISO的标准作品,均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